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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艺术品评估目的远比评估方法更重要

2017-10-31 17:26:53 作者:刘双舟 来源:刘双舟文化法苑 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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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从来都不存在统一的艺术品评估方法,将来可能也不会有。艺术品是典型的“非标”商品,而且有很多艺术品的价值并不适用劳动价值论。艺术品评估是指艺术品作为商品或资产的用货币衡量的价格而言的,至于艺术品价值是个不断发现或发掘的问题,并不是个评估问题。艺术品的评估目的是影响艺术品评估结果的首要因素。同一个艺术品,评估目的不同,其评估方法就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评估结果也不会相同。因此那些不问评估目的的所谓艺术品评估其实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

  根据评估目的的不同,艺术品评估系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艺术品法律产权变更为目的的评估,另一种是非以艺术品法律产权变更为目的的评估。前者如画廊、拍卖以及其他交易所需要的评估等;后者如税收、保险、金融、典当、家庭财产管理、企业资产配置、司法诉讼等所需要的评估。

  艺术品金融中的评估大多属于非法律产权变更目的评估,无论是艺术品质押融资,还是艺术品信托和基金,其直接目的都不是把艺术品资产变现交易。艺术品金融中的评估活动与画廊和拍卖等交易目的的评估有所区别。画廊代理的作品主要是尚未进入市场的新人新作,画廊对艺术品的评估既要考虑自身的推广力度,也要考虑艺术家及作品本身的因素,因此即便是同样的艺术家和同样的艺术品,在不同的画廊也会形成不同的价格。

  拍卖中的评估则完全服务于拍卖目的,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招商的手段。评估价主要用于帮助确定拍卖保留价或参考价,这样的评估与其所是评估的结果,不如说是拍卖行和委托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产物。如果保留价定的过低,委托人不愿意委托拍卖,如果保留价定的过高,拍卖行担心流拍而不愿意接受拍卖,于是保留价只能是双方都接受的一个价格,其实与艺术品真实的价格没有太大关系。当然了,双方有时候可能会把参考价定的很低,或者拍卖行做出的通常只是一个指导性的估价区间,通过有意低标参考价营销策略来吸引更多的竞买者竞价,从而形成高的成交价格。

  非以法律权益转移为目的的评估结果受艺术品所有权人的心理影响较大。比如,在为了税收目的而开展的评估中,因为评估结果主要作为征税的依据,因此艺术品所有权人希望低评而不是高评。但是在艺术品捐赠评估中,所有权人的心理则正好相反,因为评估结果可以用于抵扣税款,高评的结果无疑对捐赠者将是有利的。但是在保险评估中,艺术品拥有者的心理则比较复杂。因为保险中的评估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时的评估,一种是保险理赔时的评估。投保评估关系到保险费的多少,因此所有权人的心理更倾向于低评;而保险理赔关系到赔偿额,心理上则更倾向于高评。在艺术品质押融资评估中,艺术品拥有者当然希望评一个更高的价格,以便于获得更高的贷款融资,但是作为质押权人,银行方面的心态与出质人的心态可能并不一致。可见,并不存在统一的和客观的评估方法,在评估之前应当首先了解评估的目的,然后更具目的来确定评估的具体方法。

责任编辑:杨晓萌

推荐关键字:艺术品市场 艺术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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